54.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媒合求職人與雇主成立聘僱關係之費用,屬於所定之何種收費項目?
(A)介紹費
(B)服務費
(C)就業諮詢費
(D)職業心理測驗費。
統計: A(120), B(47), C(15), D(1), E(0) #3876024
詳解 (共 2 筆)
(A) 介紹費 (B) 服務費 (C) 就業諮詢費 (D) 職業心理測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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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費:辦理求職或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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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析: 將求職人履歷或雇主徵才職缺登錄系統、建立檔案的行政建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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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應用: 通常與介紹費合併計算(例如移工仲介向雇主收取的登記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移工第1個月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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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費:媒合求職人與雇主成立聘僱關係所需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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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析: 俗稱「媒合費」或「仲介費」。必須在促成雙方正式「簽訂勞動契約、建立聘僱關係」後才能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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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應用: 屬於「一次性」收取的成功報酬,未媒合成功前不得預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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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心理測驗費:評量求職人之職業能力等所需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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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析: 提供科學化性向測驗、職業能力評量以協助求職人了解自身適性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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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應用: 營利機構向本國求職人收取之上限為每項 7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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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諮詢費:協助求職人了解其就業人格特質,釐定其就業方向所需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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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析: 由專業就業服務人員透過一對一或深入晤談,協助求職人釐清職涯方向的輔導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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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應用: 以時間計費,營利機構向本國求職人收取之上限為每小時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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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費: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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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析: 聘僱後續的定期聯繫、文件申報與生活照顧等維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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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應用: 針對移工,其金額依「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逐年遞減(第一年最高1,800元/月、第二年最高1,700元/月、第三年起最高1,500元/月),且不得預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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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母法: 《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2項授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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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表列: 採「明文允許的才合法,沒寫的都違法」邏輯。严禁巧立名目(如自創選工費、買工費、VIP配對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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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 依《就業服務法》第66條,超收費用或收取規定以外之費用,處超收金額10倍至20倍罰鍰,並得處以停業處分。第2條即為此行政裁罰的基礎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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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資訊不對稱: 限縮收費項目至5大項,使求職者與雇主能清晰辨識費用,防止仲介話術欺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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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產業專業化: 納入「職業心理測驗」與「就業諮詢」,引導仲介從「勞動力買賣」轉型為「專業職涯諮詢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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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接軌: 明確規範服務費內涵,防止仲介將應由雇主負擔的營運成本轉嫁至弱勢外籍移工身上(符合ILO公平招聘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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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名目」嚴格審查(勞檢核心):
主管機關採實質審查(只看名目與事實是否相符)。若收取「履歷優化費」卻無法提出第2條第4款的就業諮詢晤談紀錄,直接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或第66條開罰。 -
「介紹費」預收爭議:
必須以雙方確認僱傭關係成立為前提。若要求求職者「先付保證金才幫忙找工作」,即屬違法預收。 -
「服務費」有收費、無服務爭議:
移工每月支付1,500至1,800元服務費,若仲介未實質提供第2條定義的「定期關懷、文件申報或翻譯接送」,為目前勞動部實務評鑑與稽查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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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條)是支柱: 定義了這棟房子只能有5個房間(登記、介紹、測驗、諮詢、服務),多蓋一個名目就是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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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至第7條是裝潢限額: 規範這5個房間對雇主、本國人、外國人分別最多只能收多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