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組合非屬主物與從物之關係?
(A) 電視機及其遙控器
(B) 筆記型電腦及其充電器
(C) 汽車及其備胎
(D) 果園及其果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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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2), C(40), D(211), E(0) #3513942
統計: A(5), B(12), C(40), D(211), E(0) #3513942
詳解 (共 4 筆)
#7360663
- ❌ (D) 非屬主物與從物(正確選項):
- 果園與果樹:果樹生長於土地上,具有繼續附著於土地且不具獨立價值的性質,依《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應認定為土地之「成分」(或稱土地之構成部分)。
- 主物與從物:必須是「兩件獨立的物」。由於果樹不是獨立於果園(土地)之外的物,因此兩者之間是「主體與成分」的關係,而非「主物與從物」。
- ✅ (A) 屬於:電視機(主物)與遙控器(從物)。遙控器具備獨立性,且常助電視機發揮效用。
- ✅ (B) 屬於:筆記型電腦(主物)與充電器(從物)。充電器為獨立之物,且功能上是為了輔助電腦之效用。
- ✅ (C) 屬於:汽車(主物)與備胎(從物)。備胎雖非汽車運轉之絕對必要(如現在許多車改配補胎劑),但在法律實務上被視為輔助主物效用之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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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9484
民法§68:主物與從物
1.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2.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2.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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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解題邏輯是土地所有人跟種果樹的人不一定是同一人,所以土地跟果樹也未必歸同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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