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關於不動產經紀業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主管機關檢查經紀業之業務時,經紀業得以商業機密之理 由拒絕檢查
(B)經紀業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 即可開始營業
(C)不動產銷售廣告稿必須經主管機關審查,再由不動產經紀 業簽章後刊登
(D)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依 法辦理登記為限 (出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5、7、21、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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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674), C(281), D(2935), E(0) #1776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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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278
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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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
  2. 其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依法辦理登記為限。
    前項申請許可之事項及其應備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應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備查。
    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並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未開始營業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前項經紀業得視業務性質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分別組織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
    第一項經紀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
    經紀業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超過一定金額者,得就超過部分以金融機構提供保證函擔保之。
    前項應繳之營業保證金及繳存或提供擔保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紀業除依第三項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外,並得向第二項全國聯合會申請增加金額繳存或以金融機構提供保證函擔保之。
    第二項全國聯合會應訂立經紀業倫理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21 條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27 條

主管機關檢查經紀業之業務,經紀業不得拒絕。


A 主管機關檢查經紀業之業務,經紀業不得拒絕。

B  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 會後方得營業

C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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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156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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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申請許可之程序)  經營經紀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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