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所有位於 A 市一筆土地,係屬 A 市地政局實施地籍圖重測之地區,該 局於實施地籍調查時通知甲到場指界,甲雖到場而不指界,則該局應如 何處理?嗣後該局公告地籍圖重測之結果,其法律性質為何?甲於前揭 公告期間發現其土地之面積於重測後較重測前減少若干平方公尺而向 該局申請異議複丈,則異議複丈之作用為何?又該局得否以甲不指界為 由而否准其申請異議複丈?試按土地法等規定分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