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公開發行股票之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設有7名董事,分別為甲、乙、丙、丁、戊、己、庚,甲為董事長,這7名董事亦均為A公司股東,共持股30%左右。A公司轉投資B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持有B公司20%已發行股份,均為普通股,而B公司又百分之百轉投資設於海外之C股份有限公司(下稱C公司)。A公司之董事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資設立D股份有限公司(下稱D公司),其分別持有D公司40%、35%及25%股份,而D公司設有3名董事,即是身兼股東身分之甲、乙、丙,甲擔任董事長。D公司持有B公司80%股份,並指派其代表人甲、乙當選B公司董事,但均非董事長。由於C公司之業務日漸衰退,因此,其母公司B公司擬將C公司股份全部出售,而A公司計畫拓展海外業務,從而有意買下C公司股份,為此,A公司於民國113年1月初百分之百轉投資設立E股份有限公司(下稱E公司),其董事長亦為甲,經E公司董事會通過股權收購案後,即由甲代表E公司於同年2月與B公司簽訂C公司全部股份轉讓之買賣契約,惟在A公司董事會討論轉投資設立E公司時之甲、乙、丙,及在E公司董事會討論股份收購案時之甲,均未告知董事會其他成員,其(等)係此交易相對人B公司之法人股東D公司的大股東。試問:B公司、E公司就C公司之股權交易的程序是否適法?若A公司因此交易受有損害時,求償的依據為何?(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