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A 是鄉公所課員,涉嫌透過 B 收賄。警察受理某人告發,為調查案情始末,以證人身分通知 B 到警局接受詢問,有製作不利於 A 之警詢筆錄 (下稱筆錄)。檢察官以 A 犯違背職務收賄罪提起公訴。地方法院審判期日證據調查時,審判長未傳喚 B 到庭,僅提示並宣讀該筆錄,並訊問 A 是否同意筆錄有證據能力,A 表示「沒有意見」。地方法院勘驗詢問錄音,審酌筆錄製作過程並無不法情事,遂採為 A 有罪判決之證據。A 之 後上訴高等法院,改而主張筆錄無證據能力。請依實務見解分析 A 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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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勾錐
申論題作答 #101353
88 分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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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
作答大綱
刑訴159/1 傳聞證據 + 釋字582或112憲判12決 對質詰問權 159/5 明示同意和擬...
正文
A 之主張有理由,其分析詳述如下:(一)A 之警詢筆錄應屬傳聞證據:依據刑事訴...
Shay Cormac
申論題作答 #100266
65 分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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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分43秒 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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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
作答大綱
刑訴159傳聞證據不得為證據 1595擬制同意,明知為傳聞證據,但言詞辯論終結前...
正文
A之主張是否有理由,以下分述之: (一)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被告以外之人於...
wlruuy
申論題作答 #96695
86 分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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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0秒 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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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
作答大綱
一、傳聞證據 二、對質詰問權 三、傳聞證據擬制同意 四、結論
正文
一、 B 的警詢筆錄性質上屬於傳聞證據 1.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
呱
申論題作答 #95443
50 分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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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
作答大綱
沒有傳證人到庭 A表示沒有意見 上訴有理由 應該要有救濟
正文
(一)審判外對被告的不利陳述,應該受到對質詰問權的保障: 1.依據刑事訴訟...
whoru
申論題作答 #31410
53 分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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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分1秒 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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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
作答大綱
(一)A之警詢筆錄為傳聞證據 (二)明示同意與默示同意效力 (三)A所表示「...
正文
(一)B警詢之陳述為傳聞證據 1.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159條第1項之傳聞證據...
whoru
申論題作答 #31264
71 分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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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分27秒 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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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
作答大綱
(一)警詢筆錄屬於傳聞證據 (二)明示同意與默示同意效力不同 (三)本案A...
正文
(一)B警詢之筆錄,屬於傳聞證據 1.B為被告A以外之人,於警詢時不利A之陳述...
光棍蟹師傅
申論題作答 #14250
73 分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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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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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證據之同意 對質詰問權之容許例外
正文
A之主張無理由 (一)傳聞證據之同意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的言詞或書面陳述為...
詳解 (共 2 筆)
113法警考生
詳解 #6194238
本題爭點涉及被告之對質詰問權。管見認A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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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勾錐
詳解 #7458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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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59/1 傳聞證據 + 釋字582或112憲判12決 對質詰問權 159/5 明示同意和擬制同意 >>>有區分說和不區分說 最新實務見解趨勢採區分說 理由:詰問權是憲法層次 擬制同意是訴訟經濟產物言詞辯論前或二審或更審程序 得爭執追復!!!! 結論:有理由!
正文
A 之主張有理由,其分析詳述如下:
(一)A 之警詢筆錄應屬傳聞證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該不利於 A 之警詢筆錄應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一)A 之警詢筆錄應屬傳聞證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該不利於 A 之警詢筆錄應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二)該警詢筆錄違反對質詰問權,未經合法調查,原則上不得作為被告有罪之證據:
1.依據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2號判決以及大法官釋字582號解釋意旨,刑事被告應享有依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於訴訟上尤應保障其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含於審判中對於證人之對質、詰問,以爭執其證詞之真實性之權利。
2.於調查證據程序中,審判長未傳喚 B 到庭,僅提示並宣讀該筆錄,已侵害被告對證人行使防禦權之權利,況且該筆錄為證人B亦即共犯,所供述之筆錄,其栽贓嫁禍,推諉卸責之危險性甚高,更須受到法院更高層次之檢驗,以保障被告於憲法上充分之防禦權,因此該警詢筆錄不得作為被告有罪之證據。
(三)因當事人同意,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但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仍得撤回同意或爭執其證據能力:
1.依據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2號判決以及大法官釋字582號解釋意旨,刑事被告應享有依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於訴訟上尤應保障其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含於審判中對於證人之對質、詰問,以爭執其證詞之真實性之權利。
2.於調查證據程序中,審判長未傳喚 B 到庭,僅提示並宣讀該筆錄,已侵害被告對證人行使防禦權之權利,況且該筆錄為證人B亦即共犯,所供述之筆錄,其栽贓嫁禍,推諉卸責之危險性甚高,更須受到法院更高層次之檢驗,以保障被告於憲法上充分之防禦權,因此該警詢筆錄不得作為被告有罪之證據。
(三)因當事人同意,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但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仍得撤回同意或爭執其證據能力:
1.依據刑訴法第159-5條之規定,分為明示同意與擬制同意,會治癒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另有採區分說與不區分說見解。
2.區分說認為明示同意為積極行使處分權,經法院認為適當且無許其撤回情形,原則上無再行撤回同意之理;而擬制同意屬於默示同意,諸如沒有意見等語,原則上仍許其證據調查前或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第二審及更審程序中,許其對該證據能力再為爭執追復。
3.不區分說則認為,基於訴訟程序安定性、確實性之要求、訴訟經濟之考量及禁反言原則,無論明示同意或擬制同意皆不允許當事人撤回同意,除非法院尚未調查證據而他造當事人復未提出異議,且法院認為撤回同意係屬適當者時,則准予撤回。
4.綜上所述,管見採區分說之見解,認為本題擬制同意下得再行撤回,因憲法層次下所保障之對質詰問權與訴訟經濟下所不允撤回之情形,實屬有別,不得僅以訴訟經濟或程序上安定性而侵害憲法保障之防禦權及對質詰問權,因此第二審程序中被告仍可撤回或爭執該筆錄證據能力。
(四)結論:A主張有理由,該筆錄不得作為被告有罪之證據且為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應許可A爭執該證據能力!
2.區分說認為明示同意為積極行使處分權,經法院認為適當且無許其撤回情形,原則上無再行撤回同意之理;而擬制同意屬於默示同意,諸如沒有意見等語,原則上仍許其證據調查前或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第二審及更審程序中,許其對該證據能力再為爭執追復。
3.不區分說則認為,基於訴訟程序安定性、確實性之要求、訴訟經濟之考量及禁反言原則,無論明示同意或擬制同意皆不允許當事人撤回同意,除非法院尚未調查證據而他造當事人復未提出異議,且法院認為撤回同意係屬適當者時,則准予撤回。
4.綜上所述,管見採區分說之見解,認為本題擬制同意下得再行撤回,因憲法層次下所保障之對質詰問權與訴訟經濟下所不允撤回之情形,實屬有別,不得僅以訴訟經濟或程序上安定性而侵害憲法保障之防禦權及對質詰問權,因此第二審程序中被告仍可撤回或爭執該筆錄證據能力。
(四)結論:A主張有理由,該筆錄不得作為被告有罪之證據且為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應許可A爭執該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