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某甲擬搭機出國,於辦理出境手續時,其手提行李內被查獲日幣 4,000 萬元未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1 條規定據實申報。依財政部 92 年 3 月 21 日台財融(五)字第 0925000075 號令意旨,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僅發還應寬減額日幣 120 萬元(等值美金 1 萬元),但沒入其餘未依規定申報之日幣現鈔 3,880 萬元。你認為某甲未依規定申報之日幣現鈔遭沒入,是否有違程序性基本權之保障?請從何謂程序性基本權以及大法官對於程序性基本權意涵之闡述說明之。(25 分)

參考法條:

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不依第十一條規定報明登記者,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財政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台財融(五)字第 0 九二五 0 0 0 0 七五號令: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入國境超過等值查萬美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