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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依據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意旨,「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 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因此於主文提及,「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 一致決」,始符合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判決宣示後,有人認為,死刑無助於達成「特別預防」的目的, 死刑也未顯著降低暴力犯罪率,因此應直接宣告死刑制度違憲;也有人認為此判決限縮死刑的適用範圍,「一致 決」的規定等於實質廢死,也有部分人士認為判決無限擴大死刑犯人權,卻藐視被害人權益。對此,立法院提出 公民投票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中央選舉委員會認 為,依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裁判,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 基於權力分立及立法權受憲法拘束之原理,立法院亦須受憲法裁判內容之拘束。」此外,本公投案另涉及法院組 織法之修正,具有「立法原則之創制」之性質,已非屬「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範疇,因此無法辦理公民投 票。

1. 我國社會對於死刑存廢有不同看法,以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為例,請先從不同理論說明「刑罰」的目的,再分析認為應直接宣告死刑制度違憲者對於死刑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