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大法官釋憲的敘述何者正確?
(A)大法官曾為法律違憲而應限期修法之憲法解釋,立院均已及時依其解釋修改相關立法
(B)大法官曾為修憲條文違憲即時不予適用之解釋
(C)大法官不曾解釋司法院組織法違憲而應於一定期間內付諸修正
(D)大法官不曾解釋其所為隻統一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16), B(999), C(255), D(140), E(0) #340031
統計: A(516), B(999), C(255), D(140), E(0) #340031
詳解 (共 3 筆)
#357798
釋字499 @@有闡明 痾 不過我不知道該貼哪部分 再請高明大大再貼清楚點好了 !
8
0
#3597563
第三屆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第四次會議第十八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暨第十條之修正,其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及當時適用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其瑕疵已達明顯重大之程度,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力之基本規範;其中第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內容並與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賴以存立之基礎,產生規範衝突,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不許。至於第九條、第十條之修正內容本身雖無可議,然因其過程有違前述修憲正當程序,自應一併失其效力。上開修正之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暨第十條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原增修條文繼續適用。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