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8 甲喪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死亡時,留有大量遺產,但對戊負有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債務。 經協議分割,丁獲得較多財產,但須承受甲 300 萬元之債務。戊對此協議並未表示同意。遺產分割 5 年後,戊擬向乙求償,其最多得求償多少金額?
(A) 0 元。因爲已由丁承受甲之債務
(B) 0 元。因為 5 年期間經過後,連帶債務已消滅
(C) 100 萬元。因爲乙、丙、丁須依法定應繼分各自分擔
(D) 300 萬元。因爲乙、丙、丁對甲之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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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2), B(824), C(1922), D(1737), E(0) #3183756
統計: A(672), B(824), C(1922), D(1737), E(0) #3183756
詳解 (共 9 筆)
#5985473
民法第1171條第二項: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遺產分割的情況下,由於債權人戊不同意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因此所有繼承人仍需負連帶責任,分割未滿5年,遺產分割之效力對於債權人戊而言還未生效,所有繼承人應負連帶責任,戊可以向乙丙丁其中一人求償300萬的債務,但經過5年後,遺產分割之效力對於債權人戊生效,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乙丙丁得依遺產分割之應繼分各自清償戊債務,乙丙丁每個人只要負擔應繼分比例之債務,即100萬元,因此戊只能向甲乙丙其中一人各自求償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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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7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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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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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 (C)、(D)。
理由如下:
依臺灣《民法》繼承規定:
-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在繼承範圍內負責。
- 多數繼承人對遺產債務,原則上對外是 連帶責任。
- 但繼承人內部之間,仍可依應繼分分擔。
本題中:
- 甲死亡後,乙、丙、丁三人為繼承人。
- 戊是甲的債權人,債權額 300 萬。
- 雖然遺產分割協議約定由丁承受全部債務,但「戊未同意」。
這是關鍵。
因為債務移轉若要對債權人生效,需要債權人同意。
所以:
- 對內(乙丙丁之間)可以約定由丁負擔。
- 對外(對戊)則不生效。
因此戊仍可向乙請求。
接著看金額:
乙、丙、丁三人為共同繼承人。
對外:
- 戊可向任一人請求全部 300 萬(連帶責任)。
所以:
- (D) 正確
但題目問的是:
「其最多得求償多少金額?」
這裡是在問「乙最後實際應負擔多少」。
依內部分擔關係:
- 三人平均應繼分,各為 1/3。
- 300 萬 ÷ 3 = 100 萬。
所以乙最終只能負擔:
- 100 萬
因此:
-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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