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840.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外國專業人才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領域之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下列哪 3 項為經公告之我國所需領域?
(A)建築設計
(B)國防
(C)農業
(D)經濟 。
統計: A(45), B(39), C(26), D(52), E(0) #3779570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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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定,下列哪 3 項為經公告之我國所需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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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建築設計、(B) 國防、(D) 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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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源:《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4 條。特殊專長領域在母法框架基礎上由主管機關動態認定,題目選項(經濟、國防、建築設計)皆屬於法定與公告所需核心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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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法定義(框架):專法第 4 條將來台外國專業人力區分為「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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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法公告(標準):授權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個別訂定具體審查基準(如:月薪達新臺幣 16 萬元以上、曾任跨國企業高階主管等),並視國家產業發展滾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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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補高階人才缺口:因應台灣少子化與高齡化趨勢,本土高階研發與管理人才面臨斷層,旨在引進具備國際視野之頂尖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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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動產業升級轉型:鬆綁《就業服務法》傳統對常態白領的嚴格管制,鎖定關鍵領域解鎖法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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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友善國際環境:透過放寬簽證、居留、課稅及社保等限制,降低外國人才留台的隱形成本,提升國際攬才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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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卡合一與自由尋職:符合「特定專業人才」資格者可申請「就業金卡」(整合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屬於「個人自由尋職簽證」,無須先找到台灣雇主即可來台,且可自由轉換工作或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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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實質誘因落地(2026 最新修正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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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優惠(專法第 22 條):特定專業人才首次在台設籍且薪資所得超過 300 萬元者,享有 5 年內超過部分薪資所得稅減半課徵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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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免等待期(專法第 23 條):受聘僱之特定專業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國即可直接加入全民健保,免除 6 個月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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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新制全面適用(專法第 24 條,2026 重大變革):不論一般或特定專業人才,全面免除「永久居留」限制。只要經許可居留並受聘僱,新聘者雇主即強制提繳不低於 6% 的勞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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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舊制選擇權(銜接條款):2026 年 1 月 1 日前已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且適用勞基法者,可在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以書面聲明繼續選擇勞退舊制;屆期未聲明者自動切換為新制,雇主最遲應於 2026 年 7 月 15 日前向勞保局申報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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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歷史性納入(專法第 25 條,2026 重大變革):限經許可「永久居留」者(持外僑永久居留證),受僱在我國工作方能適用。雇主須為其申報參加就業保險(享有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保障)。辦理加保時,雇主需於加保表上註明「永居外專」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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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親屬探親優待(專法第 20 條):特定專業人才與高級專業人才之直系尊親屬來台探親每次最長 1 年;最新修正規定,若直系尊親屬已購買足額醫療及住院險者,得於停留期間屆滿前向移民署申請延長停留,得免出境不斷延期,不受每次總停留最長 1 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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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項目 |
一般專業人才(專法第 4 條第 1 款) |
特定專業人才 / 就業金卡(專法第 4 條第 2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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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發動權 |
必須由台灣雇主發動申請工作許可。 |
可由外國人個人發動申請(就業金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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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工作自由度 |
限原聘僱轉換,離職後未即時找到新雇主居留即失效。 |
可在台自由尋職、自由轉換雇主、自由兼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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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新制適用 |
免取得永久居留,經許可居留且受聘僱即強制適用。 2026 年新聘者強制適用;舊員工於 2026/6/30 前可書面選擇舊制。 |
免取得永久居留,經許可居留且受聘僱即強制適用。 2026 年新聘者強制適用;舊員工於 2026/6/30 前可書面選擇舊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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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適用 |
⚠️ 必須經許可「永久居留」方能適用。 一般合法居留身分不適用。申報加保須加註「永居外專」。 |
⚠️ 必須經許可「永久居留」方能適用。 一般合法居留(含就業金卡持有人)不適用。申報加保須加註「永居外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