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非屬準法律行為?
(A)自來水公司寄發繳費通知單
(B)穿不下的牛仔褲丟棄在資源回收箱
(C)配偶對婚內出軌表示宥恕
(D)債權讓與通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 B(27), C(5), D(3), E(0) #3865458
統計: A(3), B(27), C(5), D(3), E(0) #3865458
詳解 (共 3 筆)
#7365673
準法律行為:
當行為人做出特定的表示行為,無論他有沒有想要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就會直接依照法律規定產生效力。

(來源: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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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觀念通知。
B:單純拋棄物權之行為,屬於法律行為。
C:感情表示。
D:觀念通知。
B:單純拋棄物權之行為,屬於法律行為。
C:感情表示。
D:觀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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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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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64:物權之消滅~拋棄
1.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2.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3.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2.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3.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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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53:裁判離婚之限制1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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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97:債權讓與之通知
1.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2.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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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5384
(B)拋棄為無相對人的單獨行為
單方的意思表示就生效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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