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未經乙授權,即以乙之代理人名義,將乙所有之房屋出售於丙。乙嗣後 拒絕承認該買賣契約。關於甲、丙間買賣契約效力與丙之救濟,下列何者 正確?
(A)該契約自始無效,丙不得向甲主張任何責任
(B)該契約對乙效力未定;乙拒絕承認後,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C)該契約自始有效,丙得逕請求乙移轉所有權
(D)該契約得由乙撤銷;在乙未撤銷前,丙不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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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40), C(2), D(2), E(0) #3865460
統計: A(3), B(40), C(2), D(2), E(0) #3865460
詳解 (共 3 筆)
#7355396
第 110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 170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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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5696
民法§170:無權代理
1.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2.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2.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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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0:無權代理之責任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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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48:出賣人之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1.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2.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2.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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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未經乙授權,即以乙之代理人名義,將乙之房屋出售於丙。乙嗣後拒絕承認該買賣契約。 → 甲、丙簽訂的買賣契約對乙無效。
但甲丙間契約之成立,不以丙有無處分權為必要。故方屋買賣契約於甲、丙間仍成立,甲有讓丙取得房屋之義務。
甲不履行義務則須對丙負契約不履行之賠償。答案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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