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因經濟困頓,竊取其母乙對丙之借據,並在該借據上添載「債權讓與於 甲」之字樣及蓋用乙之印章。甲持該借據向丙謊稱已受讓債權,丙於核對 借據與印文後,信以為真而對甲為全額給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持有借據並有乙之印文,外觀上足以使人信其有代理權,應構成「表 見代理」,由乙負授權人責任
(B)甲持有借據且有讓與字樣,為債權之準占有人;若丙係善意且無過失而 為給付,丙之給付發生清償效力
(C)甲持有債權借據,法律上即視為有受領權人,不論丙是否明知其無權受 領,丙之債務均歸於消滅
(D)由於借據係甲竊取所得,乙並無提供權利外觀之故意或過失,故丙之給 付行為不生清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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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7), C(5), D(3), E(0) #3865468
統計: A(7), B(27), C(5), D(3), E(0) #3865468
詳解 (共 3 筆)
#7365889
民法§169:表見代理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A:乙沒有任何實際將代理權授予甲的行為,不構成表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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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10:向第三人為清償之效力
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經債權人承認或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其債權者,有清償之效力。
二、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
三、除前二款情形外,於債權人因而受利益之限度內,有清償之效力。
一、經債權人承認或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其債權者,有清償之效力。
二、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
三、除前二款情形外,於債權人因而受利益之限度內,有清償之效力。
B:正確。甲為借據之準占有人,而丙不知其非債權人。
C:丙若知甲無權受領,則不生清償效力。
D:同上,丙若不知甲非債權人,則仍屬已清償債務。乙事後得向甲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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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5598
第 310 條
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經債權人承認或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其債權者,有清償之效力。
二、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
三、除前二款情形外,於債權人因而受利益之限度內,有清償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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