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關於形成權之行使,何者無須向法院聲請?
(A)撤銷決議方法違反法令之總會決議
(B)撤銷暴利行為
(C)撤銷傳達人傳達不實之意思表示
(D)撤銷顯失公平之規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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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8), C(26), D(4), E(0) #3865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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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956
這題考的是民法中「形成權」行使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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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5402

第 116 條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形成權: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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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5792
民法§56總會之無效及撤銷
1.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2.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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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4暴利行為
1.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2.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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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8錯誤之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2.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民法§89傳達錯誤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民法§116撤銷及承認之方法
1.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2.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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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99-1建築物之費用分擔
1.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前項規定,於專有部分經依前條第三項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者,準用之。
3.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
4.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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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達人不實之意思表示,表意人逕自向相對人以意思表示撤銷即可,不須經過法院。答案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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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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