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關於物權法定主義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只有透過實定法規定的物權才能符合物權法定主義,習慣非實定法,所 以不能成立物權
(B)物權法定原則,為強行規定,一經違反,一律無效
(C)抵押人以不動產為抵押物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供債權擔保,抵押權人與 抵押人約定應移轉占有抵押物於抵押權人者,該抵押權之設定應為無效
(D)質權人與出質人約定不移轉占有之動產質權,無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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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9), C(12), D(31), E(0) #3865335

詳解 (共 2 筆)

#7360896
第 895 條
第八百七十八條之規定,於動產質權準用之。

第 878 條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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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8997
  • (a) 錯誤: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757 條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因此,「習慣」在符合明確、合理、無違物權法定主義旨趣且有適當公示方法的前提下,可以成立新種類的物權(即習慣法上的物權)。
  • (b) 錯誤:違反物權法定原則(類型強制或類型固定)的物權行為,原則上雖因違反強行規定而無效,但並非「一律」無效。在不違反法律禁止規定、且符合當事人意思的前提下,該無效的物權行為有可能依民法第 112 條規定,轉換為有效的債權行為(例如轉換為租賃或借貸關係)。
  • (c) 錯誤:民法第 860 條規定,普通抵押權是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所設定的物權。若雙方特約「應移轉占有抵押物」,該特約因違反抵押權不移轉占有之本質(類型固定原則)而僅該特約部分無效,或是僅該約定不生「物權效力」(改為債權占有),抵押權設定本身仍為有效,並非整個抵押權設定皆歸於無效。
  • (d) 正確:民法第 885 條第 1 項明確規定:「動產質權之設定,因質物之交付而生效力。」且第 2 項規定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代位占有。因此,「移轉占有」是動產質權的法定要件與本質,若雙方特約「不移轉占有」,則該動產質權依法根本無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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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01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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