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關於結婚之敘述,何者正確?
(A)監護人與受監護人若兩情相悅而結婚,於 2 年內皆得撤銷之
(B)未成年人如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者,其結婚有效
(C)結婚時處於精神錯亂中,得於常態回復後 6 個月內撤銷該婚姻
(D)有關於結婚撤銷之效力,溯及既往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0), B(4), C(15), D(2), E(0) #3865345
統計: A(0), B(4), C(15), D(2), E(0) #3865345
詳解 (共 1 筆)
#7360997
第 984 條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989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 996 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第 973 條
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 974 條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 974 條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980 條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第 998 條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