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債務人提前清償並表示不願繼續原本之交易關係,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
(B)抵押權人受破產宣告時,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
(C)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效力,不及於存續期間屆滿後陸續發生之債權,即便 該債權未逾約定最高限額範圍內
(D)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時,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 B(44), C(56), D(12), E(0) #3865338

詳解 (共 3 筆)

#7434093

 

 

(B)根據《民法》第 881-1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的事由是:「債務人抵押人經裁定宣告破產者。」

  • 法理分析: 如果是「債務人」破產,代表他已經陷入無資力,這時候繼續讓他借款產生新債權已經沒有意義,且為了讓破產程序能順利結算,必須將抵押權擔保的債權額「確定」下來。

  • 本題陷阱: (B) 選項寫的是「抵押權人(通常是銀行或債權人)」受破產宣告。債權人破產,這筆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擔保的債權,只會變成破產財團的資產之一,並不會影響債務人繼續發生債務的狀態,因此法律並未將「抵押權人破產」列為確定事由。

 (C)法理分析: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確定」,就像是「拉下鐵門結算」。一旦存續期間屆滿(《民法》第 881-12 條第 1 項第 1 款),最高限額抵押權就會確定,並轉化為類似「普通抵押權」的狀態。

結算效力: 根據《民法》第 881-13 條,確定後,這個抵押權就只擔保「確定時」已經存在的債權。即使結算下來的債權總額還沒有達到最高限額(例如最高限額 1000 萬,確定時只借了 500 萬),確定後才陸續發生的新債權,統統不能再塞進這個抵押權的擔保範圍內

(A) 基礎法律關係終止: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為了擔保「一定範圍內連續發生的債權」。如果債務人提前還清,並且明確表示不願繼續原本的交易關係(等於切斷了未來發生新債權的可能),依據《民法》第 881-5 條第 2 項的法理,這屬於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抵押權當然隨之確定。

(D) 實行抵押權: 依據《民法》第 881-12 條第 1 項第 5 款明文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者。」既然債權人都已經聲請法院要賣房子來還錢了,當然必須立刻「結算」到底欠了多少錢,所以這也是法定的確定事由。

 

1
0
#7360907

第 881-12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確定:
一、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
二、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
三、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
四、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訂立契約者。
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但抵押物之查封經撤銷時,不在此限。
七、債務人或抵押人經裁定宣告破產者。但其裁定經廢棄確定時,不在此限。
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準用之。
第一項第六款但書及第七款但書之規定,於原債權確定後,已有第三人受讓擔保債權,或以該債權為標的物設定權利者,不適用之。

1
0
#7422491

債務人或抵押人受破產宣告,才會確定

抵押權人不受影響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11341
未解鎖
有關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
(共 54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