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建築法規定,下列有關建築執照之敘述,何者正確?
(A)領得建造執照後其設計面積減少 4 分之 1,可免辦理變更設計
(B)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拆除執照時,應依規定向建築物之起造人或所有人收 取造價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
(C)領得使用執照後如未依原核定用途類組使用應先申請變更建造執照
(D)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 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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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55), C(62), D(741), E(0) #2105601
統計: A(11), B(55), C(62), D(741), E(0) #2105601
詳解 (共 3 筆)
#5580774
10 依建築法規定,下列有關建築執照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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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領得建造執照後其設計面積減少 4 分之 1,可免辦理變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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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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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拆除執照(免費)時,應依規定向建築物之起造人或所有人收 取造價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PS: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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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領得使用執照後如未依原核定用途類組使用應先申請變更建造執照
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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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 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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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9181
建築法第39條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
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
建築法第29條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執照時,應依左列規定,
向建築物之起造人或所有人收取規費或工本費: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如有變更設計時,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
二、使用執照:收取執照工本費。
三、拆除執照:免費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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