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乙、丙、丁、戊 5 人互約出資以合夥開設 A 餐廳,約定合夥之決議,得由合夥人全體過半數 同意為之,並約定合夥之事務,由甲、乙、丙 3 人執行。嗣後,因 A 餐廳經營不善,甲、乙、丙 3 人擬變更事業種類為經營 B 健身中心,惟丁、戊對此表示反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丙 3 人得以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之方式,決議變更事業種類為經營 B 健身中心
(B)甲就 A 餐廳之通常事務,得單獨執行之
(C)丁得隨時檢查 A 餐廳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帳簿
(D)戊不必得甲、乙、丙、丁全體合夥人之同意,即可將自己之股份轉讓於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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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28), C(9), D(73), E(0) #3563877
統計: A(73), B(28), C(9), D(73), E(0) #3563877
詳解 (共 3 筆)
#7360930
本題測驗《民法》合夥章節中關於「事務執行」與「契約變更」的權限區分:
- ❌ (A) 錯誤(正確選項):
- 變更事業種類(從餐廳變健身中心)屬於合夥契約內容的重大變更。
- 根據《民法》第 670 條第 1 項,合夥契約之變更,應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
- 題目中雖約定「決議過半數」,但該約定通常僅適用於「一般事務的執行」。涉及變更事業性質這種足以動搖合夥基礎的事項,即便甲、乙、丙過半數,只要丁、戊反對,就不能決議變更。
其他選項正確說明
- ✅ (B) 正確:根據《民法》第 671 條第 2 項,合夥事務由數人執行者,各執行人得單獨執行通常事務。但若其他執行人(乙或丙)有異議,應停止執行。
- ✅ (C) 正確:根據《民法》第 675 條,不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丁、戊),享有「監察權」,得隨時檢查合夥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查閱帳簿。
- ✅ (D) 正確:根據《民法》第 683 條規定,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其股份轉讓於「第三人」。但若是轉讓給其他合夥人(如戊轉給丁),並不影響合夥人的組成穩定性,故不須經全體同意即可為之。
? 核心重點:決議門檻
- 通常事務:各執行人可單獨做(除非其他執行人反對)。
- 一般決議:依約定(本題為過半數)。
- 契約變更(如換行業、入夥):必須全體同意(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包含此項目的授權,但法律原則上採嚴格全體制)。
? 實戰小結
在合夥考題中,看到「換行業」、「改章程」、「讓新朋友入夥」,這些都是會改變合夥結構的大事,記得要找 「全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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