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在 1997 年修憲前,依司法院釋字第 387 及 419 號解釋,立法院或總統改選後,行政院院長是否應辭 職?
(A)新國會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有辭職之義務,但新總統就職時,行政院院長只是禮貌性辭職, 並無辭職之憲法義務
(B)新國會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只是禮貌性辭職,但新總統就職時,行政院院長有辭職之憲法義務
(C)無論是新國會第一次集會時,或新總統就職時,行政院院長均有率內閣總辭之憲法義務
(D)無論是新國會第一次集會時,或新總統就職時,行政院院長均無率內閣總辭之憲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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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66), C(34), D(53), E(0) #3865115
統計: A(107), B(66), C(34), D(53), E(0) #3865115
詳解 (共 4 筆)
#7348542
釋字第387號: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亦規定甚詳。行政院院長既須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且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自應向總統提出辭職。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係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且係出席行政院會議成員,參與行政決策,亦應隨同行政院院長一併提出辭職。
(來源: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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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19號:
...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來源: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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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9150
12 在 1997 年修憲前,依司法院釋字第 387 及 419 號解釋,立法院或總統改選後,行政院院長是否應辭職?
答案為 (A)。
在 1997 年第四次修憲前,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387 號及第 419 號解釋,有關行政院院長總辭之憲法義務,解析如下:
- 新國會第一次集會前(釋字第 387 號):
依據當時憲法,行政院院長需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且需對立法院負責。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原則,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行政院院長自應向總統提出辭職,以反映最新民意,此為其憲法上之義務。 - 新總統就職時(釋字第 419 號):
大法官認定,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主要是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更迭的禮貌,即所謂的「禮貌性辭職」。由於行政院是對立法院負責,而非對總統個人負責,因此這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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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考點補充:
- 1997 年修憲後:因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被刪除,行政院院長改由總統直接任命,學界多認為此二號解釋的邏輯應互換。
- 目前實務:現在立法院改選後,行政院長仍會依據釋字第 387 號精神提出總辭,以示對新國會民意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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