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憲法第 10 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以及下列何種之自由?
(A)財務自主
(B)選擇工作
(C)與任何人來往
(D)營私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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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83), C(242), D(535), E(0) #3865110
統計: A(15), B(83), C(242), D(535), E(0) #3865110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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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0219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理由書之規定:「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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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分析
❌ (a) 財務自主:屬於憲法第 15 條保障財產權所延伸的經濟自主範疇,與居住遷徙自由無關。
❌ (b) 選擇工作:屬於憲法第 15 條明文保障的「工作權」範疇。
❌ (c) 與任何人來往:屬於憲法第 14 條規定的「結社自由」或第 22 條保障的「一般行為自由(社交自由)」。
(d) 營私人生活:為正確選項。大法官特別將「在居住處所經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視為居住自由的核心內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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