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下列情事,非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A)歇業或轉讓時
(B)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C)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D)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六個月以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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