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公法領域中,行政行為相對人主張信賴保護,其所存在之「信賴」必須具有保護之價值。有關保護價值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以詐欺、脅迫手段獲得之利益,也有保護價值
(B)信賴非授益行政處分,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C)法規未曾預先保留廢止權力者,必然無保護之價值
(D)明知行政處分違法者,無保護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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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343), C(234), D(2901), E(0) #3225263
統計: A(154), B(343), C(234), D(2901), E(0) #3225263
詳解 (共 7 筆)
#6088389
行政程序法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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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9938
法規未曾預先保留廢止權力者,必然無保護之價值 (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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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文是:如果制定法規時沒有預先規定「可以廢止」,那這個法規就沒有值得保護的價值。
→ 這與行政法的常識與體系不符。
一般而言,法規不需要「預先保留廢止權」也可以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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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命令本身都可以透過與制定程序相同或更高的程序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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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在條文中特別「保留廢止權」。
因此,「沒有保留廢止權」通常不是問題,更不會導致「無保護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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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3556
| D) |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者,無保護價值 | 此為《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3款所明定之「信賴不值得保護」事由 | 正確 |
| (A) | 以詐欺、脅迫手段獲得之利益,也有保護價值 | 此為《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1款「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屬於信賴不值得保護 | 錯誤 |
| (C) | 法規未曾預先保留廢止權力者,必然無保護之價值 | 此為「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依釋字第525號解釋,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反之,法規未預留廢止權不代表信賴必無保護價值,尚須綜合衡量公益與信賴利益 | 錯誤 |
| (B) | 信賴非授益行政處分,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 依司法實務見解,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之信賴保護原則,僅於「授益處分」始有適用之餘地;負擔處分之相對人,原則上無主張信賴保護之餘地。本項敘述適用範圍過於狹隘,且其反面推論「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並未能涵蓋信賴保護原則於「行政法規變更」之情形,故其陳述方式仍有未盡周延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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