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B)行政機關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
(C)行政機關應考量行政成本而選擇最具經濟效益之方法
(D)採取方法所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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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78), C(2778), D(122), E(0) #3183735
統計: A(145), B(78), C(2778), D(122), E(0) #3183735
詳解 (共 6 筆)
#5984076
行政程序法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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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6849
比例原則(又稱過度禁止原則)係憲法第23條所揭示之重要原則,要求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手段,必須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具有合理比例關係。比例原則通常包含三項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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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性原則:行政機關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對應選項(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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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行政機關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 → 對應選項(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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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採取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對應選項(D),正確。
選項(C)「行政機關應考量行政成本而選擇最具經濟效益之方法」,此係屬「經濟效率」或「成本效益」之考量,而非比例原則之要求。比例原則著重於手段與目的間之合比例性及對人民權利之最小干預,並非以行政成本或經濟效益為主要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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