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立法者制定法定程序以期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應綜合考量相關因素,惟不包括下列何者?
(A)所涉基本權之種類
(B)限制基本權之強度及範圍
(C)維護行政機關權威
(D)各事項可能的程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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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82), C(2513), D(596), E(0) #3183737

詳解 (共 7 筆)

#5992697

立法者制定法定程序以期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應綜合考量相關因素,惟不包括下列何者?

(A) 所涉基本權之種類

(B) 限制基本權之強度及範圍

(C) 維護行政機關權威

(D) 各事項可能的程序成本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廉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18058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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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09【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案】

理由書

4

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應視所涉基本權之種類(A)、限制之強度及範圍(B)、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D)等因素綜合考量,由立法者制定相應之法定程序(本院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參照)。都市更新之實施,不僅攸關重要公益之達成,且嚴重影響眾多更新單元及其週邊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之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並因其利害關係複雜,容易產生紛爭。為使主管機關於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能確實符合重要公益、比例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之要求,並促使人民積極參與,建立共識,以提高其接受度,本條例除應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置公平、專業及多元之適當組織以行審議外,並應按主管機關之審查事項、處分之內容與效力、權利限制程度等之不同,規定應踐行之正當行政程序,包括應規定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之可能性,及許其適時向主管機關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而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限制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尤其直接、嚴重,本條例並應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始無違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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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4117
709號解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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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5256
立法者制定法定程序以期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應綜合考量相關因素,惟不包括下列何者?
(A) 所涉基本權之種類
(B) 限制基本權之強度及範圍
(C) 維護行政機關權威
(D) 各事項可能的程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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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9 號解釋意旨,立法者為符合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應綜合考量之因 素,不包括下列何者?
(A) 所涉基本權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
(B) 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
(C) 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
(D) 當事人之品性、智識程度及態度
一般警察三等◆法學知識 -107年 - 107 一般警察、鐵路特種考試_三等、高員三級_各類科、各類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69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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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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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四00號解釋參照)。又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參照)。國家為增進公共利益,固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對於人民之財產權或居住自由予以限制,惟依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仍不得牴觸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方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又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應視所涉基本權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由立法者制定相應之法定程序(本院釋字第六八九號、第七0九號解釋參照)。

釋字第739號【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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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4699

(C) 維護行政機關權威→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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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6849
  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應視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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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8860
立法者制定法定程序以期符合憲法正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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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6855

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書中闡明,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具體內涵,要求立法者應綜合考量以下核心要素,以制定相應的法定程序。此一見解亦為後續釋字第709號、第739號等多號解釋所重申。

?️ 立法者應綜合考量之因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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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綜合考量之因素 具體說明
(一)【A】所涉基本權之種類 必須審視擬限制的基本權類型(如人身自由、財產權、訴訟權等),判斷其根本重要性。
(二)【C】限制基本權之強度及範圍 思考限制手段對基本權的干預程度(強或弱)及影響的外延大小。
(三)【?】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 探討立法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的重要性與正當性。
(四)【?】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 評估應由何種機關(行政或司法)行使該項權力,方能做出最適判斷。
(五)【?】有無替代程序 檢視是否存在其他對人民權利侵害較小的替代程序。
(六)【D】各項可能程序成本 除行政成本外,還應考量因額外程序所可能增加的財政或行政負擔。

(「【?】」因素與本題選項無直接關係,故題目中未列出)

從上表可見,釋字第689號解釋要求立法者考量的核心,始終圍繞著如何在具體個案中權衡基本權利的保障與公共利益的追求。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精神,正體現在立法者制定程序時,必須綜合考量「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公共利益的追求」與「政府的功能及成本」三者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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