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警察」意義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警察一語,譯自英國之「Police」、法國之「La Police」及德國之「Die Polizei」,本含有城市統治之方法,傳入德國為「Die Polizei」,係「良好秩序」之意。
(B)根據大法官釋字570號解釋,憲法第8條第1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並非僅指組織法之形式程序「警察」之意,凡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均屬之,係屬廣義(實質)警察。
(C)警察之意義,從警察法規定之警察任務、警察機關及警察人員行使警察職權所表現於警察行政作用,即所謂法制上之警察意義。
(D)學理上之警察,係指表現於多種行政作用中,凡基於維護社會安寧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對於人民以命令或強制,並限制其自由之作用,均為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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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1), D(1), E(0) #3886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