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警察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現行違反案件時,關於是否應將現行違序人強制到場之考量標準及方式,下列何者有誤?
(A)依本法規定強制行為人到場者,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並不得逾必要之程度,惟強制到場之法律性質有別於刑事訴訟法之拘提或逮捕,故不屬提審法之適用對象。
(B)強制行為人到場者,以腕力或其他方法為之;並視現場客觀具體情形,依據執法知識經驗,必要時得依法使用警鐘、警繩。
(C)強制到場應加以考量客觀環境是否許可、有無強制到場之必要及有無強制到場之能力與行為人身體健康及財物損害之程度。
(D)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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