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爰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關於任職與俸給,下列何者有誤?
(A)關於警正、警佐職務之過任權限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
(B)警察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本俸之支給,初任警佐者,其等級起敘規定,經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及格,以警佐三階任用,自三階三級起敘。
(C)警察人員加給分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其各種加給之給與,由內政部定之。
(D)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官階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惟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學生經實習期滿畢業,考試及格分發任職者,免予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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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3), D(1), E(0) #3886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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