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何者非屬給付之訴?
(A)甲以乙積欠貨款為由,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新臺幣 60 萬元
(B)丙以丁與他人合意性交為由,訴請離婚
(C)戊以己無權占用自己所有之 A 地搭建簡易廠房,起訴請求己拆屋還地
(D)庚以辛排放廢水污染其所有之 B 地為由,訴請法院判命辛不得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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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2388), C(101), D(539), E(0) #3183747

詳解 (共 7 筆)

#5987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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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3162

下列何者非屬給付之訴?

(A) 甲以乙積欠貨款為由,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新臺幣 60 萬元→給付之訴

(B) 丙以丁與他人合意性交為由,訴請離婚→形成之訴

(C) 戊以己無權占用自己所有之 A 地搭建簡易廠房,起訴請求己拆屋還地→給付之訴

(D) 庚以辛排放廢水污染其所有之 B 地為由,訴請法院判命辛不得排放污水→給付之訴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廉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18058

答案:B

--------------------.

給付之訴

原告要求法院判准被告為一定內容的給付。所謂「給付」包括:金錢或物之給付、作為或不作為或容忍及意思表示。

 

確認之訴

請求「確認一定法律關係之存否」。

 

形成之訴

基於私法之形成權請求法院以判決創設、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之訴訟。 形成之訴係藉法院判決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形成力,無待其他行為之輔益,例如:宣告離婚之訴,一經法院判決原告勝訴確定,當事人間之婚姻關係即行消解,不以有無塗銷夫妻身分之登記而有異。

 

形成之訴之異處:

給付之訴在請求對造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判決確定後尚須強制執行始能實現判決之效力不同;與確認之訴僅在確認法律關係之存否或使其不明確之法律關係達於明確,而無使既存狀態變更之效力者,亦屬有間。故形成之訴又稱創設之訴或權利變更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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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4731

(B) 丙以丁與他人合意性交為由,訴請離婚→形成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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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丙以丁與他人合意性交為由,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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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6072
給付之訴ACD皆為給付之訴例子 1.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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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8029
民事訴訟法-種類 此係依原告請求內容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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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7012

什麼是「給付之訴」?

在民事訴訟法中,訴訟類型依其請求內容與目的,主要可分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與形成之訴。

  • 核心定義: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給付義務」 的訴訟。

  • 給付內容:此一給付可以是金錢、特定物或種類物(如返還借款、交付房屋),也可以是行為或不作為(如拆屋還地、禁止排放污水)。

  • 實體法基礎:原告必須對被告享有特定的給付請求權(如民法上的借款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此為給付之訴成立的實體法基礎。

? 各選項逐一解析

接下來,我們將以此為基準,逐一檢視題目中的四個選項:

❌ (A) 甲以乙積欠貨款為由,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新臺幣 60 萬元

這是典型的 「金錢給付之訴」 ,也是實務上最常見的訴訟類型之一。

  • 原因事實:甲主張乙有積欠貨款的行為,導致其受有財產上的損害。

  • 請求權基礎:此訴訟背後的法律依據,通常是「貨款給付請求權」。

  • 訴訟目的:請求法院判命乙應給付系爭貨款,以獲得滿足債權的給付判決,屬於給付之訴

❌ (C) 戊以己無權占用自己所有之 A 地搭建簡易廠房,起訴請求己拆屋還地

這是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即拆除房屋、返還土地)的 「物之給付」 訴訟。

  • 原因事實:戊主張己的行為已構成無權占有。

  • 請求權基礎:此種訴訟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相關法律指引亦明確指出,主張拆屋還地應提起給付之訴。

  • 訴訟目的:請求法院判命被告履行拆屋還地的特定行為,屬於給付之訴

❌ (D) 庚以辛排放廢水污染其所有之 B 地為由,訴請法院判命辛不得排放污水

此為請求被告「不作為」的 「行為給付之訴」 。

  • 原因事實:庚主張辛的排污行為已損害其土地所有權。

  • 請求權基礎:其請求權基礎通常為民法第767條中段「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的妨害除去請求權。

  • 訴訟目的:核心目的並非要求立刻給付金錢或物品,而是透過訴訟形成一個持續性的禁止效力,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屬於給付之訴

✅ (B) 正解:離婚訴訟並非給付之訴

離婚訴訟在民事訴訟法上並非請求給付,而是旨在創造、變更或消滅一定的法律關係,屬於 「形成之訴」 (或稱「變更之訴」)。

  • 原因事實:丙主張丁與他人合意性交,致婚姻發生破綻。

  • 請求權基礎:此為形成權之行使,其法律依據為民法第1052條的法定離婚事由。

  • 訴訟目的:請求法院以形成判決直接創設、變更或消滅兩造間現存的婚姻關係,而非單純請求丁為或不為特定行為。。

? 結論

綜上所述,在本題的四個選項中,僅 (B) 離婚訴訟的訴訟標的非屬給付請求,而是直接針對法律關係的身分變更,故非屬「給付之訴」;其餘(A)、(C)、(D)選項,無論是請求金錢、物或特定行為,均屬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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