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有經登記之A地,遭好友乙惡意占有並建B屋居住達18年,經甲發現後向法院訴請拆屋還地,經乙求情後,甲撤回起訴,乙卻繼續占有A地經3年不願返還,甲無奈再次向法院訴請拆屋還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公然和平繼續占有A地期間,受占有保護規定而成為有權占有
(B) 乙得請求登記為A地所有人
(C) 乙得請求登記為A地地上權人
(D) 乙得請求登記為A地不動產役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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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8), C(160), D(18), E(0) #3513955
統計: A(46), B(18), C(160), D(18), E(0) #3513955
詳解 (共 3 筆)
#7360714
- ✅ (C) 正確:
- 依據《民法》第 772 條準用第 769 條與第 770 條(取得時效),他人之土地可以因長期占有而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 惡意占有(明知是別人的地):需占有 20 年。
- 計算期間:乙原本占有 18 年,甲起訴雖使時效中斷,但甲隨後「撤回起訴」,依《民法》第 131 條規定,視為不中斷。因此,乙後續繼續占有 3 年,累計已達 21 年(18+3),符合惡意占有 20 年之門檻,乙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其他選項錯誤說明
- ❌ (A) 錯誤:
- 乙是「惡意占有」,且占有本身僅是事實,除非符合取得時效並完成登記,否則在法律上仍屬「無權占有」。受占有保護(如占有被侵提起的訴訟)並不等同於乙變成了「有權占有」。
- ❌ (B) 錯誤:
- ❌ (D) 錯誤:
- 不動產役權通常是為了自己土地的便利(如通行、眺望)而使用他人土地。乙在 A 地建屋居住,其意圖與行為特徵符合的是「地上權」(以建築物為目的使用他人土地),而非不動產役權。
? 法律陷阱提醒
- 已登記 vs. 未登記:
- 已登記土地:只能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 未登記土地:才能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
- 撤回起訴的效力(民法 §131):
- 起訴後「撤回」,時效視為不中斷。這就是為什麼乙可以把前後的時間相加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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