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住臺東市)向乙銀行申辦信用卡,信用卡契約中約定有糾紛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甲如是法人或商人,則不能聲請移轉管轄
(B)甲收到臺北地院開庭通知時,可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到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下稱臺東地院)
(C)甲前往臺北地院到庭為言詞辯論後,還可以聲請移轉到甲住所地臺東地 院
(D)乙銀行得向臺北地院對甲提起訴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 B(4), C(47), D(4), E(0) #3866230

詳解 (共 2 筆)

#7349720
這題在考「合意管轄 + 消費者保護(弱...
(共 64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7364395
民事訴訟法§28移送訴訟之原因及程序
1.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2.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3.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A:正確。法人或商人通常是有經濟實力的一方,此規定乃保護弱勢。兩造對等即無特別保護之必要。
B:正確。甲是弱勢。
ㅤㅤ
民事訴訟法§25擬制之合意管轄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民事訴訟法§27定管轄之時期
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C:行辯論即默認所在法院有管轄權,不可事後任意變更。
ㅤㅤ
民事訴訟法§24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
1.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2.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D:正確。雙方已合意定台北地方法院為一審法院。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