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尚非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自由權利?
(A)自由命名以表現自我之自由
(B)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之自由
(C)選擇與同性別者締結婚姻之自由
(D)個人所食用之食品安全衛生均無虞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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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50), C(19), D(199), E(0) #3865123
統計: A(16), B(50), C(19), D(199), E(0) #3865123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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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尚非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自由權利?
答案為 (D)。
本題涉及憲法第 22 條「概括保障權利」之認定,主要考驗對各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所確認之權利內涵的熟悉度。詳細分析如下:
- ❌ (D) 個人所食用之食品安全衛生均無虞之權利:
根據 釋字第 729 號 理由書,以及後續關於食安自治條例的憲法爭議(如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大法官雖肯認國家負有保障人民身體健康、食品安全之義務,但並未將「食品安全衛生無虞」直接宣告為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基本權利」。這在法律上多被視為國家施政的義務與方針,而非個人得據以主張的獨立基本權。 - ✅ (A) 自由命名以表現自我之自由:
根據 釋字第 399 號,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如何命名以表現自我,屬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基本權利。 - ✅ (B) 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之自由:
根據 釋字第 712 號,收養子女涉及人民之家庭權,以及發展人格之自由,屬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範疇。該解釋宣告當時限制收養配偶大陸地區子女之規定違憲。 - ✅ (C) 選擇與同性別者締結婚姻之自由:
根據 釋字第 748 號,婚姻自由包含「是否結婚」及「與何人結婚」,此權利對個人人格之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至關重要,受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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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重點記憶點:
- 憲法第 22 條是「口袋條文」,專門收納未在第 7 至 21 條列舉但對於人性尊嚴必要的權利(如:隱私權、姓名權、婚姻權、契約自由)。
- 「食品安全」 雖然很重要,但在目前的憲法解釋體系中,它屬於國家義務,而非個人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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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22條包括
人身與生活私密權
- 隱私權 (釋字第 603 號):包含「資訊隱私權」,人民有權決定何時、向何人揭露個人資料。
- 秘密通訊自由 (釋字第 631 號):雖然憲法第 12 條已有明文,但 631 號進一步強化了其作為隱私權樣態的保護。
- 一般行為自由 (釋字第 689 號):保障人民在公共空間從事不影響他人的活動(例如:記者跟拍的爭議)。
? 身分與人格發展權
- 婚姻自由 (釋字第 362 號、釋字第 748 號):包含同性伴侶的婚姻權。
- 姓名權 (釋字第 399 號):姓名是人格象徵,人民有改名的自由(如著名的「黑名單」改名案)。
- 性自主權 (釋字第 554 號):個人發展人格的重要權利。
- 收養自由 (釋字第 712 號):保障人民透過收養建立家庭關係的權利。
? 社會與經濟活動權
- 契約自由 (釋字第 576 號):私人之間簽訂契約的自由,受憲法保障,國家不得任意干預。
- 健康權 (釋字第 785 號):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
- 名譽權 (釋字第 656 號):為維護人性尊嚴所不可或缺。
近期受釋憲實務明文肯認之非列舉基本權
- 性自主權(釋字554 ,釋字791)
- 文化權(釋字803原住民文化)
- 原住民身分認同權(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
- 人民管理自身健康風險之自主決定權(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 全民健保就停效及復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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