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憲法及憲法法庭判決意旨,關於中央與地方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就政府體制垂直權力分立之設計,係採聯邦國體制
(B)直轄市並沒有受憲法直接保障之地方自治事項
(C)為貫徹中央地方權限劃分,憲法就中央、省及縣立法權事項及範圍之規定,係相互排斥,互不重疊
(D)地方自治條例若僅以各該地方居民或事物為其規範對象者,不論其實際規範效果為何,均不屬跨地 方轄區甚至全國性質事項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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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247), C(85), D(408), E(0) #3865127
統計: A(144), B(247), C(85), D(408), E(0) #3865127
詳解 (共 7 筆)
#7352780
憲法保障地方自治事項只有:省、縣、市
直轄市自治事項相關規範在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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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3200
根據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 判決意旨,針對選項的解析如下:
- (B) 正確:判決指出,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雖對「省、縣」之自治權限有明文規定,但對於直轄市的自治事項,憲法並無明文規定予以直接保障,而是透過法律(如地方制度法)來落實其自治地位。
- (A) 錯誤:中華民國憲法就政府體制的垂直分權,並非採聯邦國體制,而是採取具有地方自治特徵的「單一國體制」。
- (C) 錯誤:判決明確指出,中央與地方的權限並非「相互排斥、互不重疊」,而是採「同心圓理論」,地方自治事項包含於中央立法權範圍內。
- (D) 錯誤:地方自治條例即使規範對象僅限於當地居民,但若實際效果涉及全國一致性的事務(如萊劑容許量),仍可能被視為中央權限事項,不能因規範對象侷限於當地就斷定其不具全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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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0255
本題核心在於中華民國司法院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萊豬進口地方自治條例案)之意旨:
- (b) 正確:憲法法庭指出,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章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1 項,僅分別就「中央、省、縣」之立法及執行事項設有明文保障,至於「直轄市」之自治事項,憲法或其增修條文均無明文規定予以直接保障,而是屬於法律(如地方制度法)創設保障之範疇。
- (a) 錯誤:我國憲法就政府體制垂直權力分立之設計,係採「單一國體制」,並非聯邦國體制。
- (c) 錯誤:中央與自治事項在垂直分權架構下,並非相互排斥、互不重疊,而是呈現「同心圓式」的規範架構(縣自治事項小圓,被省自治中圓及中央大圓所包涵)。
- (d) 錯誤:地方自治條例即使僅以該地居民或事物為規範對象,若其實際規範效果,實質上形同對跨地方轄區甚至全國性質之事項進行規範(例如限制外縣市進口食品之流通),仍可能因超出地方自治權限而屬違憲或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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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5135
憲法本文有中央、省、縣,沒有直轄市;直轄市主要由地方制度法補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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