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現行規定,有關考試院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考試院不得對立法院議決之有關考試的法律案提出覆議
(B)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與執行事項
(C)所有政府官吏均須經考選銓敘始可任用
(D)考試院不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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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130), C(15), D(9), E(0) #3865126
統計: A(102), B(130), C(15), D(9), E(0) #3865126
詳解 (共 5 筆)
#7348773
憲法增修條文§3:行政院
1.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2.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3.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4.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2.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3.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4.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A:正確。覆議是行政院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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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6:考試院
1.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2.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3.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2.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3.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B:不含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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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C:政務官不須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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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87:法律案之提出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D:考試院、監察院、司法院皆可於所掌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補充:釋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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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707
(A)考試院不得對立法院議決之有關考試的法律案提出覆議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B)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與執行事項
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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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9068
23 依現行規定,有關考試院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答案為 (A)。
這題主要考驗《憲法增修條文》對考試院職權的修正以及與立法院的關係。詳細解析如下:
- (A) 正確: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覆議權」是專屬於行政院的職權(針對立法院議決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考試院並無覆議權。若考試院對於立法院通過之有關考試法律案有異議,並無憲法上的覆議機制可供運用。 - (B) 錯誤:
這是最常見的陷阱。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考試院對於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等事項,僅掌理「法制事項」。至於具體的「執行事項」,現行制度已回歸各行政機關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 - (C) 錯誤:
並非「所有」政府官吏都須經考選銓敘。例如:政務官(由政治任命)、民選公職人員(如縣市長)、機要人員等,均不需要透過考選銓敘。 - (D) 錯誤:
根據《憲法》第 87 條規定,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這是考試院作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的提案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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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核心記憶點:
- 行政院:負責「執行」與「覆議」。
- 考試院:負責「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 提案權:五院皆有法律提案權,但只有行政院有覆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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