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提起再審訴訟之主體是否合於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所定之被選定人提起再審之訴,應徵得共同利益人之同意
(B)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提起合法之再審訴訟者,起訴之效力及於共同訴訟人之全體
(C)當事人無訴訟能力而欲提起再審之訴時,應由法定代理人以當事人本人名義提起之
(D)第三人若係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而於前訴訟程序已為參加,其亦得輔助一造提 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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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1), B(41), C(115), D(85), E(0) #3311938

詳解 (共 4 筆)

#6210022
20 關於提起再審訴訟之主體是否合於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X
民事訴訟法
第44條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和解。
因此,被選定人提起再審之訴,毋庸徵得共同利益人之同意。
(B)
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提起合法之再審訴訟者,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起訴之效力及於共同訴訟人之全體。
第56條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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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第58條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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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3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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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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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3967
民事訴訟法§44選定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限制
1.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2.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
3.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四十二條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
A:再審並非需要特別限制之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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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6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1.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2.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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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當事人若無訴訟能力(未成年、受監護宣告、不能為意思表示),其代理人當然是以當事人的名義為其提起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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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8訴訟參加之要件
1.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2.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3.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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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06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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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4條 1.被選定人有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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