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已離婚並受監護宣告,其死亡時,有子女乙、丙 2 人。甲死亡前 2 個月 所寫並簽名的自書遺囑中,將其遺產全部分配給丙,而未分配任何遺產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不得繼承甲的遺產
(B)乙僅得依特留分規定繼承甲全部遺產的四分之一
(C)乙得繼承甲全部遺產的一半
(D)乙僅得依特留分規定繼承甲全部遺產的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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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6), C(18), D(1), E(0) #3866505

詳解 (共 1 筆)

#7353210
遺囑無效:甲無遺囑能力
  • 法律依據:根據 民法第 1186 條第 1 項「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 監護宣告的影響:受監護宣告之人,在法律上被視為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 15 條)。
  • 結果:因為甲受監護宣告,他在法律上完全沒有訂立遺囑的能力。因此,他死前寫下的自書遺囑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即便他有簽名且神智可能清醒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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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歸法定繼承:應繼分之計算
  • 繼承人順位:甲已離婚(無配偶),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其子女乙、丙兩人(民法第 1138 條)。
  • 分配比例(應繼分):既然遺囑無效,遺產就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比例平分。根據 民法第 1141 條,同一順位繼承人,其應繼分按人數平均分配。
  • 計算:2 個子女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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