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財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保險經費於扣除其他法定收入後,由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分擔之,中央 政府不需分擔
(B)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稅後所得為投保金額
(C)本保險財務,由保險人至少每 5 年精算 2 次
(D)第 1 類至第 3 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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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5), C(13), D(14), E(0) #3866512
統計: A(2), B(15), C(13), D(14), E(0) #3866512
詳解 (共 1 筆)
#7352551
29 關於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財務與保險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答案為 (D)。
答案為 (D)。
✅ (D) 正確:投保單位應負擔之保險費,應於每月月底前繳納
解析: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0 條第 1 項 規定:「投保單位應負擔之保險費及代扣繳之被保險人保險費,應於次月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法律規定投保單位(雇主)負有按月限期繳納保險費之法定義務,以維持健保基金之流動性與運作。
解析: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0 條第 1 項 規定:「投保單位應負擔之保險費及代扣繳之被保險人保險費,應於次月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法律規定投保單位(雇主)負有按月限期繳納保險費之法定義務,以維持健保基金之流動性與運作。
❌ (A) 錯誤:本保險之保險費,政府完全不需分擔
解析: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7 條 之規定,政府對於不同類別之被保險人均有保險費補助或分擔責任。例如:對於第一類受僱者,政府負擔比例為 10%;對於低收入戶,政府甚至全額負擔保險費。政府分擔保費是健保制度的重要基石,絕非完全不需分擔。
解析: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7 條 之規定,政府對於不同類別之被保險人均有保險費補助或分擔責任。例如:對於第一類受僱者,政府負擔比例為 10%;對於低收入戶,政府甚至全額負擔保險費。政府分擔保費是健保制度的重要基石,絕非完全不需分擔。
❌ (B) 錯誤:雇主應以其每年度之稅後所得額為投保金額
解析: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0 條第 1 項 規定,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應依其「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營利所得)」計算。對雇主而言,投保金額係以其「營利所得」為基準,並非以「稅後所得額」計算,且投保金額設有法定上限與下限。
解析: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0 條第 1 項 規定,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應依其「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營利所得)」計算。對雇主而言,投保金額係以其「營利所得」為基準,並非以「稅後所得額」計算,且投保金額設有法定上限與下限。
❌ (C) 錯誤:本保險財務,由保險人至少每 5 年精算 2 次
解析: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5 條 規定:「本保險財務,由保險人至少每五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期間為二十五年。」原選項所述「每 5 年精算 2 次」與現行法條規定之週期(每 5 年 1 次)不符。
解析: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5 條 規定:「本保險財務,由保險人至少每五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期間為二十五年。」原選項所述「每 5 年精算 2 次」與現行法條規定之週期(每 5 年 1 次)不符。
? 核心記憶點:雇主按月限期繳費(健保 §30)、政府依法分擔保費(健保 §27)、每 5 年精算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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