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以其本 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得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B)法院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C)法院為裁定前,原則上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D)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 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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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4), C(8), D(37), E(0) #386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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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9751
這題在考:? 定暫時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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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5311
民事訴訟法§538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1.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2.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3.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4.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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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27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方法之記載
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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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提供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是得撤銷假扣押裁定之事由,不適用暫時狀態。答案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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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038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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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3 關於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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