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男與乙女依法結婚,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乙自甲男受胎而生下一女丙, 亦因與丁男為性行為而生下一子戊。於甲尚未知悉戊非甲之親生子之事實 前,甲因一場車禍而死亡,並留下遺產。關於法定起訴期間內提起婚生否 認訴訟之原告及被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B)戊得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C)於戊之婚生子女地位被推翻前,應繼分受影響之丙不得作為原告提起婚 生否認之訴
(D)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原告得列檢察官為被告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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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3), C(30), D(16), E(0) #3866252

詳解 (共 3 筆)

#7349752
這題是典型的:? 婚生推定+婚生否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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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4933
甲男與乙女依法結婚,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乙自甲男受胎而生下一女丙, 亦因與丁男為性行為而生下一子戊。於甲尚未知悉戊非甲之親生子之事實 前,甲因一場車禍而死亡,並留下遺產。關於法定起訴期間內提起婚生否 認訴訟之原告及被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民法1063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A)(B)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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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戊得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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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於戊之婚生子女地位被推翻前,應繼分受影響之丙不得作為原告提起婚 生否認之訴
家事事件法64
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提起之
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其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二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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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考的是「繼承權受侵害人之起訴權」。如果具備起訴權的夫(甲)在知悉事實前就死亡了,「其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可以提起。本案中,甲死亡留下遺產,如果戊被視為婚生子,就會分走遺產。丙是甲的親生女兒,因為戊的存在導致丙能分到的錢變少(應繼分受影響),丙就是「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因此,丙可以(也絕對有必要)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來保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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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原告得列檢察官為被告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家事事件法63
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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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否認訴訟涉及身分關係的安定,必須有被告才能進行。如果原本該當被告的人都死光了,為了讓程序能走下去,法律規定可以列檢察官為被告,代表國家參與訴訟,以確保程序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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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5296
民法§1063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1.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2.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3.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A:正確。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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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64否認子女之訴之繼承權訴訟
1.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
2.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
3.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其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二年者,不得為之。 
C:丙對甲的遺產繼承權因為非婚生子女戊而受影響,丙可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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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63否認子女之訴
1.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2.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3.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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