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關於刑事訴訟文書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務員製作之文書,應錄音、錄影存證,以證明為真
(B)審判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 3 日內整理之
(C)審判期日應由審判長製作審判筆錄
(D)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得以審判筆錄之記載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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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41), C(5), D(12), E(0) #3866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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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9832
? 第31題詳解(刑事訴訟文書/筆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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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4804
刑事訴訟法§39公文書製作之程序
文書由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制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由制作人簽名。 
A:應記載年、月、日、本人之簽名以及其所屬機關,不須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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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5審判筆錄之整理
審判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三日內整理之。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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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4審判筆錄之製作
1.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
  一、審判之法院及年、月、日。
  二、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之官職、姓名及自訴人、被告或其代理人並辯護人、輔佐人、通譯之姓名。
  三、被告不出庭者,其事由。
  四、禁止公開者,其理由。
  五、檢察官或自訴人關於起訴要旨之陳述。
  六、辯論之要旨。
  七、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事項。但經審判長徵詢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僅記載其要旨。
  八、當庭曾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之文書。
  九、當庭曾示被告之證物。
  十、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
  十一、審判長命令記載及依訴訟關係人聲請許可記載之事項。
  十二、最後曾與被告陳述之機會。
  十三、裁判之宣示。
2.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C:審判筆錄由書記官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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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1訊問筆錄之制作
1.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
  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
  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
2.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為被告者,在場之辯護人得協助其閱覽,並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
3.受訊問人及在場之辯護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但附記辯護人之陳述,應使被告明瞭後為之。
4.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但受訊問人拒絕時,應附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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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7審判筆錄之效力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D:必須以筆錄為證,不得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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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0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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