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受輔助宣告人所為之下列行為,何者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即可為之?
(A)就他造起訴或上訴所為之訴訟行為
(B)於訴訟上所為之認諾行為
(C)與他造成立訴訟上和解
(D)撤回訴訟
統計: A(1591), B(400), C(196), D(223), E(0) #3295352
詳解 (共 8 筆)
受輔助宣告
→原則:無訴訟能力(§45-1)
例外:他造的起訴or上訴→不需輔助人同意
捨棄、認諾、撤回、和解→需輔助書面人同意(§45-1)
民事訴訟法 第 45-1 條
1. 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
2. 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3.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受辅宣告人对「他造起诉或上诉」所为的诉讼行为,依法无庸经辅佐人同意。此项规定旨在于保障其防御权,避免因辅佐人迟不表态而损及其诉讼利益。
【正确答案】
(A) 就他造起诉或上诉所为之诉讼行为
? 法条依据与解析
本条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45条之1,共三项规定,每项各有不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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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于诉讼上所为之声诺行为:须经辅佐人同意。依同条第3项规定,此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等行为之一,因将使受辅宣告人直接承担实体上不利益,效力重大,故要求须经辅佐人以「书面」为「特别同意」,不得仅以口头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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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与他造成立诉讼上和解:须经辅佐人同意。依同条第3项规定,理由同认诺行为,效力重大,须经书面特别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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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撤回诉讼:须经辅佐人同意。依同条第3项规定,理由亦同认诺、和解,效力重大,须经书面特别同意。
此外,依同条第2项及立法意旨,于前开情形外,辅佐人同意「应为」,但得以「(一般)书面同意」为之,不以「特別書面」為限。而实务判决亦以「无需辅佐人同意」为理由,肯认受辅宣告人就他造起诉所为诉讼行为的效力。另依民法第15条之2第1项第3款,受辅宣告人为诉讼行为,应经辅佐人同意,其同意须以文书证之。
? 法理基础:「防卫性」与「处分性」行为的区分
背后的法理,在于区分「防卫性行为」与「处分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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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性行为(如应诉、答辩):属被动防御,使他造无从利用其行为单方面变更程序或实体状态,反而有助于其自身权利。故不须等待辅佐人事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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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性行为(如认诺、撤回、和解):属主动处分,将直接产生不利益,为保障其重大权益,要求须经辅佐人以特别方式(书面特别)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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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他造起訴或上訴所為之訴訟行為」就是指:當「他造」(也就是訴訟上的對造當事人,通常是原告或上訴人)主動對受輔助宣告人提起訴訟(起訴)或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時,受輔助宣告人為了維護自身權益,針對這個「被動」的訴訟或上訴所進行的防禦性行為。
這個條文的核心精神,就是為了避免輔助人消極不作為,導致受輔助宣告人因為程序上錯過時機而遭受不利益。
訴訟發動者 受輔助宣告人所為的行為 是否需要輔助人同意? 理由 受輔助宣告人 (自己當原告) 主動提起訴訟或上訴 需要 這是主動行使權利、開啟訴訟程序的行為,涉及財產權及程序處分權,為保護其權益,須經輔助人同意。 他造當事人 (別人列他為被告) 被動進行防禦 (例如:提出答辯、聲請調查證據、委任律師、出庭陳述) 不需要 這是為了避免因輔助人遲延或拒絕同意,導致受輔助宣告人無法及時進行防禦,因而敗訴(如:一造辯論判決)而錯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