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何者非屬民法物權編規定之物權類型?
(A)最高限額抵押權
(B)不動產質權
(C)不動產役權
(D)區分地上權
統計: A(526), B(1340), C(300), D(243), E(0) #3295358
詳解 (共 7 筆)
~無私分享,我沒販賣~
所謂質權,跟抵押權一樣,都是屬於擔保物權的一種
抵押權主要是針對不動產以及特定之動產(如船舶)
而 質權主要是針對動產和權利,因此有動產質權以及權利 質權兩種形式。
第 三 編 物權 § 757
第 一 章 通則 § 757
第 二 章 所有權 § 765
第 一 節 通則 § 765
第 二 節 不動產所有權 § 773
第 三 節 動產所有權 § 801
第 四 節 共有 § 817
第 三 章 地上權 § 832
第 一 節 普通地上權 § 832
第 二 節 區分地上權 § 841-1
第 四 章 (刪除) § 842
第 四 章之一 農育權 § 850-1
第 五 章 不動產役權 § 851
第 六 章 抵押權 § 860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 860
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 § 881-1
第三節 其他抵押權 § 882
第 七 章 質權 § 884
第 一 節 動產質權 § 884
第 二 節 權利質權 § 900
第 八 章 典權 § 911
第 九 章 留置權 § 928
民法物權編之物權類型
依物權法定主義,物權的種類與內容必須以法律明文規定。我國民法物權編所明文規範的物權類型,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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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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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包含區分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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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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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包含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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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動產質權以及權利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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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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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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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
? 各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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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民法物權編所定之擔保物權。為因應現代工商社會連續性交易之融資需求,於民法物權編第881條之1至第881條之17設有專節規範,為我國現行法制下抵押權的一種重要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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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不動產役權:是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用益物權。指以他人不動產(供役地)供自己不動產(需役地)便宜之用。相關規定見於民法物權編第851條至第859條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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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區分地上權:是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用益物權。指在他人土地上下的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地上權,相關規定見於民法物權編第841條之1至第841條之6。
❌ 選項(B)「不動產質權」之說明
不動產質權是指以「不動產」作為質權標的物所設定的擔保物權。惟在我國民法物權編中,並未採納此一制度。民法第882條(民法物權編)明訂:「本章(按:質權章)之規定,於權利質權準用之。」觀諸「質權」一章,其內容包含「動產質權」(第884條至第899條之2)及「權利質權」(第900條至第910條),其中並無任何「不動產質權」之規定。因此,「不動產質權」雖在其他部分國家(如日本民法)中有所規定,但我國立法政策上捨棄此制,將不動產的物上擔保,統由「抵押權」(民法第860條以下)制度加以規範。為避免遭「不動產質權」選項混淆,應特別留意我國與日本民法之差異,該物權類型為我國民法所無。
不動產役權」是指為自己不動產(需役地)的利用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動產(供役地)的權利。以下提供兩個生活化的例子,幫助你理解。
例子一:眺望美景的約定
情境:
甲的土地上有一棟視野極佳的別墅,可以遠眺大海。鄰地所有人乙想在甲的土地前方(乙自己的土地上)興建一棟高樓,但這棟高樓會完全遮蔽甲的視野。
設定不動產役權:
甲與乙約定,乙不得在特定範圍內興建超過某高度的建物,以確保甲的眺望視野。甲的土地(需役地)因此獲得「眺望不動產役權」,乙的土地(供役地)則負有不得興建高樓的義務。
例子二:通行他人土地
情境:
丙的土地四面都是他人的農田,沒有聯外道路可通往公路。鄰地所有人丁的土地正好位於丙的土地與公路之間。
設定不動產役權:
丙與丁約定,丙可以經由丁的土地通行至公路。丙的土地(需役地)因此獲得「通行不動產役權」,丁的土地(供役地)則負有容忍丙通行的義務。
不動產役權的特性
| 特性 | 說明 |
|---|---|
| 從屬性 | 不動產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讓與或設定負擔。 |
| 不可分性 | 需役地或供役地分割後,不動產役權仍存在於各分割部分。 |
| 非獨占性 | 供役地所有人仍可繼續使用其土地,僅須容忍需役地人的特定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