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何者非不完全給付之法律效果?
(A)解除契約
(B)補正
(C)損害賠償
(D)拋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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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61), C(24), D(144), E(0) #4002571
統計: A(24), B(61), C(24), D(144), E(0) #4002571
詳解 (共 6 筆)
#7527027
民法
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 256 條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 241 條
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
前項拋棄,應預先通知債權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364 條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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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8601
29 下列何者非不完全給付之法律效果?
(A) 解除契約
(B) 補正
(C) 損害賠償
(D) 拋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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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D) 拋棄占有。 [1]
法律觀念解析
不完全給付是指債務人雖然進行了給付,但其給付的內容不符合債之本旨(例如:交付有瑕疵的貨物,或履約時侵害了債權人的其他權益)。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227 條規定,其法律效果會根據瑕疵「能否補正」來決定: [1]
- (B) 補正:如果瑕疵可以修補或更換,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進行補正(準用給付遲延的規定)。
- (A) 解除契約、(C) 損害賠償:如果瑕疵無法補正,或者經過催告仍不補正,債權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解除契約(準用給付不能的規定)。 [1]
為什麼 (D) 是錯的?
- 拋棄占有是「受領遲延」的法律效果,而非不完全給付。
- 根據《民法》第 241 條規定,當債務人已經提出給付,但債權人拒絕受領或沒辦法受領(受領遲延)時,如果該給付物是動產,債務人在滿足特定條件下,可以選擇拋棄該動產的占有,以減輕自己的保管責任。 [1]
這題是國家考試中常見的債務不履行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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