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預算法規定,有關政府各級機關暨公營事業之業務宣導預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編列預算於媒體辦理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
(B)為有效政策宣導之故,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C)編列預算時應明確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
(D)業務宣導之預算相關資訊,應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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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8), B(3758), C(267), D(365), E(0) #3189372
統計: A(258), B(3758), C(267), D(365), E(0) #3189372
詳解 (共 5 筆)
#6024212
預算法 第 62-1 條
第1項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A)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C)、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B)。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A)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C)、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B)。
第2項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D)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D)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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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4806
| 適用對象 | 政府各機關、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之財團法人、政府轉投資資本50%以上事業。 | 預算法第62條之1第1項 |
| 適用作業 | 編列預算於平面、廣播、網路(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 | 預算法第62條之1第1項 |
| 應標示事項 | 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並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 | 預算法第62條之1第1項 |
| 限制行為 | 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 預算法第62條之1第1項 |
| 管理與公開 | 各主管機關應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 | 預算法第62條之1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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