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關於扶養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次於直系血親卑親屬而屬第二順序
(B)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順序及親等同一時,應按人數平均分擔義務
(C)夫妻離婚後,未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仍須對該子女負扶養義務
(D)子女即使因負擔對父母之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亦不得減輕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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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57), C(151), D(5), E(0) #3865139
統計: A(5), B(57), C(151), D(5), E(0) #3865139
詳解 (共 3 筆)
#7348865
民法§1116-1:夫妻與其他人扶養權利義務之順位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A:夫妻互相之扶養義務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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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15: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1.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2.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3.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2.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3.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B:以各義務人的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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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16-2:結婚經撤銷或離婚子女之扶養義務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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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18:扶養義務之免除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D: 子女可因負擔義務則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原因減輕對父母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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