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關於扶養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次於直系血親卑親屬而屬第二順序
(B)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順序及親等同一時,應按人數平均分擔義務
(C)夫妻離婚後,未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仍須對該子女負扶養義務
(D)子女即使因負擔對父母之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亦不得減輕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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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204), C(562), D(27), E(0) #3865139
統計: A(26), B(204), C(562), D(27), E(0) #3865139
詳解 (共 5 筆)
#7348865
民法§1116-1:夫妻與其他人扶養權利義務之順位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A:夫妻互相之扶養義務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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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15: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1.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2.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3.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2.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3.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B:以各義務人的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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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16-2:結婚經撤銷或離婚子女之扶養義務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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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18:扶養義務之免除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D: 子女可因負擔義務則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原因減輕對父母之扶養義務,但不可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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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0305
❌ 錯誤選項分析
- (c) 授權母法文義應具體明確,使受規範者得以確信行為為可罰,以符合罪刑法定主義
- 錯誤原因: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80號解釋及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5號判決之意旨,刑罰法規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補充時,只需要由授權之母法整體觀察,「足使人民預見行為有受處罰之可能」即可,「不以確信其行為之可罰為必要」。因此該選項敘述過於嚴格,不符合裁判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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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選項分析
- (a) 立法機關得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以補充刑罰法
- 理由:基於現代社會事務之專業性與多變性,立法機關以委任立法方式,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作為法律之補充,為憲法所允許(空白刑法之補充)。
- (b) 法律授權條款之明確程度,應與對於人民權利所造成之影響程度相稱
- 理由:此為「授權明確性」與「手段目的」之層級化要求。刑罰法規關係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益至鉅,其授權明確度必須採取較嚴格的審查標準。
- (D) 授權是否明確,不應拘泥授權條款本身文字,而應就法律整體解釋認定
- 理由:依據實務一貫見解,判斷法律授權是否明確,不應僅拘泥於該條文之字面文義,而應就法律整體之體系關聯、立法目的進行綜合解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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