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官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不屬於憲法第 80 條之法官
(B)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與一般公務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
(C)法官如有懲戒事由,依憲法第 81 條規定得予以減俸
(D)法院如有案件因法官迴避,致無法官可行使審判權時,不能以迴避為由拒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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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29), C(41), D(53), E(0) #3865140
統計: A(118), B(29), C(41), D(53), E(0) #3865140
詳解 (共 3 筆)
#7348884
釋字第601號: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之法官,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三九六號、第五三0號、第五八五號等解釋足資參照。為貫徹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意旨,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規定之保障。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故與政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
(來源:憲法法庭)
A:大法官也是憲法§80規定的法官之一。
B:正確。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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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601號:
...況且個別法官之迴避,仍須有其他適於執行職務之法官續行審理,俾以維持法院審判功能於不墜;倘有因法官之迴避致已無法官可行使審判權之情形,即不能以迴避為由而拒絕審判。...
(來源:憲法法庭)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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