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官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不屬於憲法第 80 條之法官
(B)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與一般公務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
(C)法官如有懲戒事由,依憲法第 81 條規定得予以減俸
(D)法院如有案件因法官迴避,致無法官可行使審判權時,不能以迴避為由拒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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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2), B(99), C(130), D(190), E(0) #3865140
統計: A(412), B(99), C(130), D(190), E(0) #3865140
詳解 (共 7 筆)
#7348884
釋字第601號: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之法官,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三九六號、第五三0號、第五八五號等解釋足資參照。為貫徹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意旨,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規定之保障。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故與政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
(來源:憲法法庭)
A:大法官也是憲法§80規定的法官之一。
B:正確。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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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601號:
...況且個別法官之迴避,仍須有其他適於執行職務之法官續行審理,俾以維持法院審判功能於不墜;倘有因法官之迴避致已無法官可行使審判權之情形,即不能以迴避為由而拒絕審判。...
(來源:憲法法庭)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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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1860
(D) 法院如有案件因法官迴避,致無法官可行使審判權時,不能以迴避為由拒絕審判
白話文「如果法官遇到自己的爸爸被審判,應該要迴避,但是現在法院沒人可以審理了,該法官就可以審判自己的爸爸」(不能以迴避拒絕審判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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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8229
3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官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不屬於憲法第 80 條之法官。
本題考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有關「法官職務」與身分保障的憲政核心爭點。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601 號解釋的明確意旨,司法院大法官「亦為憲法第 80 條所稱之法官」。雖然大法官的產生方式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且有任期限制,但其執掌的憲法審判與法律最終解釋,均為個案審判之一環。為了確保其獨立行使職權,大法官同樣享有憲法第 80 條之法官身分與保障。因此,選項 (A) 敘述「不屬於憲法第 80 條之法官」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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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正確選項原因
- (B) 法官與公務員的職務關係不同:符合釋字第 601 號解釋與法官獨立審判的精神。法官在職務上「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不受行政機關或上級長官的指令拘束,因此其與國家的職務關係和一般強調「服從義務」的普通公務員具有本質上的不同。
- (C) 法官如有懲戒事由得予以減俸: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第 81 條的規定。條文保障法官為終身職,同時也明確規定:「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換言之,若法官發生法定的懲戒事由,國家在「依據法律(如法官法)」的前提下,是可以對其課予減俸或罰款處分的。
- (D) 不能以迴避為由拒絕審判:符合釋字第 601 號解釋的法理。如果法院因集體迴避導致完全沒有法官能行使審判權,進而使法院失去審判功能時,為了維繫憲政運作與人民的訴訟權,「不能以迴避為由拒絕審判」,此即「防範癱瘓」之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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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0307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01 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 80 條規定之法官。大法官不論其就任前的職務為何,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有關法官受刑事、懲戒或非依法律不得免職、停職、轉任或減俸之保障。因此選項 (a) 敘述大法官「不屬於憲法第 80 條之法官」是錯誤的。
- ? (b) 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與一般公務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正確。法官職司獨立審判,為貫徹權力分立與司法獨立,憲法第 81 條特別針對法官給予終身職保障,其職務關係及受保障程度與一般公務員(受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保障)存在本質上的不同。
- ? (c) 法官如有懲戒事由,依憲法第 81 條規定得予以減俸:正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01 號解釋,法官除了有懲戒事由並依法律規定(如《法官法》之懲戒處分)予以減俸外,各憲法機關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或方式刪減法官之俸給。
- ? (d) 法院如有案件因法官迴避,致無法官可行使審判權時,不能以迴避為由拒絕審判:正確。司法機關負有維護人民訴訟權、不拒絕審判的憲法義務。如果因為全院法官皆需迴避而導致無人可審,基於確保審判制度運作之必要,不能以迴避為由直接拒絕審判,通常會透過移送管轄或其他訴訟救濟途徑處理,以實現司法審判的基本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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