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82 歲的甲外出後失蹤,音訊全無。其子乙於失蹤滿 3 年後向法院聲請死亡 宣告,法院裁定確定。2 年後發現甲尚生存,目前由社會局安置中。依我 國現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於甲失蹤滿 3 年後,即得聲請死亡宣告
(B)法院裁定所確定之死亡時,依民法規定,推定甲為死亡
(C)甲尚生存者,得依家事事件法第 154 條以下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
(D)死亡宣告經撤銷後,繼承人對於所受遺產之返還範圍,不因其善意或惡 意而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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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 C(6), D(27), E(0) #3865457
統計: A(2), B(1), C(6), D(27), E(0) #3865457
詳解 (共 2 筆)
#7355378
家事事件法
163條
1.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2.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3.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2.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3.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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