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得定期或不定期向下列何機關借用辦公處所開庭?
(A)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分署
(B)警察機關
(C)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公室
(D)縣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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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956), C(12), D(9), E(0) #630944
統計: A(148), B(956), C(12), D(9), E(0) #630944
詳解 (共 3 筆)
#1382621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係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以下稱當地借用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係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以下稱當地借用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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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1872
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係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以下稱當地借用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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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3485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係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 (以下稱當地借用機關) 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
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係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 (以下稱當地借用機關) 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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