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甲過世時留有遺產新臺幣 1,200 萬元,繼承人有乙妻、丙子、丁女,惟甲 在遺囑中交代要將所有遺產中之 1,000 萬元遺贈給長期照顧他的看護戊。 關於乙、丙、丁、戊可分得甲之遺產,何者正確?
(A)乙得繼承遺產 400 萬元
(B)丙得繼承遺產 200 萬元
(C)丁得繼承遺產 100 萬元
(D)戊得受遺贈 1,000 萬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 B(24), C(2), D(4), E(0) #3865498
統計: A(4), B(24), C(2), D(4), E(0) #3865498
詳解 (共 3 筆)
#7357497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乙丙丁應繼分是個三分之一,各400w
然後計算特留分,乙丙丁都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各為200w,三個人的特留分加起來是600w
總遺產1200w-600w=600w就是可自由運用的部分
被繼承人扣減額400w(1200w-1000w=200w給看護後剩的,600w-200w=400w乙丙丁應繼分-剩的,特留分缺口是400w)
所以戊可分得的1000w-400w(因為乙丙丁會少分所以要從看護的1000w扣回來)=600w
0
0
#7366735
民法§1144: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ㅤㅤ
民法§1223:特留分之決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ㅤㅤ
民法§1225:遺贈之扣減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ㅤㅤ
各繼承人之應繼分:
子女丙丁為甲遺產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妻子乙要與丙丁均分遺產。
→ 一人各得1200萬 ÷ 3人 = 400萬元。
ㅤㅤ
各繼承人之特留分:
妻子乙、丙子、女丁之特留分均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 即 400萬 ÷ 2 = 200萬。
ㅤㅤ
若遺贈會損害繼承人之特留分,則繼承人可以主張特留分扣減:遺產在執行特留分後才能遺贈。
乙、丙、丁皆可獲得各自之特留分200萬元。答案選B。
0
0